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四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灌南县**镇**家园**店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绿色速派奇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0 元。
2、2020年6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灌南县**镇**家园**店南侧,将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蓝白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1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等书证;
1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陈述;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灌南县价格认定中心灌价认定[2020]66号、80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中凯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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