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工业园区**会所员工,暂住苏州工业园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至10月18日期间,在苏州工业园区**洗浴店、**小区**幢**室等地,利用被害人张某某不会使用微信转账的情况,先后八次在张某某不知情时使用张某某的微信扫描自己微信的收款码,然后再让张某某输入汇款金额的方式实施盗窃。共计窃得张某某钱款人民币35837元。
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截屏照片、银行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5.手机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成威
2021年2月1日
附:1. 被告人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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