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8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社区。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19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9月19日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成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期间,先后四次至苏州市吴某某**镇**村实施盗窃,共窃得电动车4辆,合计价值人民币3545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3日凌晨1 时许,至苏州市吴某某**镇**村**号楼道内,窃得被害人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720 元的乐行牌电动车1辆。后王某某将该电动车销赃获利人民币200元。
2.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6日凌晨1时许,至苏州市吴某某**镇**村**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980元的万铃牌电动车1辆。
3.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 年7月11日凌晨1时许,至苏州市吴某某**镇**村**号门口,窃得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910元的雷玛牌电动车1辆。后王某某将该电动车销赃获利人民币240元。
4.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 年7 月12 日凌晨1 时许,至苏州市吴某某**镇**村**号院内,窃得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935元的真爱牌电动车1辆。后王某某将该电动车销赃获利2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时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追缴的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成某某、徐某某。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电动车(照片);
2.刑事判决书、电动车发票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成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苏州市吴某某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顾芳
检察官助理:康国瑞
2020年10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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