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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1〕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于2016年10月2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幢**室,趁被害人家的大门未锁之机,采用直接进入的方式,先后接连两次入户,共窃得被害人江某某放置于家中卧室衣柜抽屉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27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赃款共计人民币12700元,并已发还给被害人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现金共计人民币12700元;

2. 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 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1年2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  琴

                              2021年2月26日

附件: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联

系电话1396256****;

附件: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附件: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件: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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