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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669号

               

被告人王某某,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3195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趁本市姑苏区小太平巷“荟鲜酒吧”仓库防盗门未关,进入该仓库窃得被害人殷某某存放于该处共计价值人民币4619元的52瓶酒水,具体包括“克文特”XO酒5瓶(价值人民币1110元)、“克文特”菲加斯卡酒4瓶(价值人民币308元)、“克文特”玫瑰葡萄酒8瓶(价值人民币632元)、“克文特”赤霞珠干白葡萄酒9瓶(价值人民币711元)、“克文特”维奥利卡干白葡萄酒4瓶(价值人民币308元)、“布拉聂斯蒂”赤霞珠干红葡萄酒7瓶(价值人民币469元)、“布拉聂斯蒂”梅洛干红葡萄酒2瓶(价值人民币134元)、“克文特”珍藏干红葡萄酒9瓶(价值人民币837元)、“克文特”经典赤霞珠干红葡萄酒2瓶(价值人民币110元)以及葡萄酒2瓶(已灭失)。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50瓶酒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克文特”X0酒等50瓶酒(照片);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送货单(复印件)、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娟

检察官助理:陈金妍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姑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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