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翻墙进入高某某家中,打开高某某经营的超市的推拉门,用木棍将第二道门玻璃敲碎后进入室内,窃取硬盒白七匹狼香烟3条、硬盒红钻石香烟4条、其他香烟20盒、牛栏山白酒4瓶、老村长白酒4瓶、残币2000余元、娃哈哈营养快线饮料11瓶、蛋糕12块、面值1角、2角的纸币和面值1分、2分、5分的硬币。经乐亭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高某某家被盗的4瓶牛栏山白酒、4瓶老村长白酒、11瓶娃哈哈营养快线饮料在被盗当日的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148元;经向乐亭县烟草专卖局城区市场管理所查询,3条硬盒白七匹狼香烟在被盗当日的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225元,4条硬盒红钻石香烟在被盗当日的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木棍;2.人口详细信息、到案说明、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高某某、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继春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乐亭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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