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号,住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号。2013年8月27日因互殴被清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02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未遂)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3月19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7月16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晚上20:0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进入保定市康城香槟小镇,撬开25栋A1号窗户进入梁某甲家中,砸开屋内保险柜盗走现金人民币12万余元、美金1千余元、茅台酒两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梁某甲、梁某乙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