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17〕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9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乡**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2月22日被元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从元氏县现代城工地仓库内盗窃铁质建筑扣件,累计盗窃扣件约142袋2889个,并将大部分扣件卖掉,得赃款3000余元。经元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扣件价值161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证明,扣押清单,被害人丢失物品明细,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元氏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指认笔录;
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杰才
检察员:何彦萍
2017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元氏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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