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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17〕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9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2月22日被元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从元氏县现代城工地仓库内盗窃铁质建筑扣件,累计盗窃扣件约142袋2889个,并将大部分扣件卖掉,得赃款3000余元。经元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扣件价值161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证明,扣押清单,被害人丢失物品明细,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元氏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指认笔录;

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杰才

检察员:何彦萍

2017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元氏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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