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2011年10月21日被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1月2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3月19日被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5日被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9月21日被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12月19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11月6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9月29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7月23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5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早上,在唐山市丰润区天天购物对面香港楼后门,被告人王某某将洪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喜德盛牌自行车盗走。后被告人王某某骑行该车至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徐某某家门口时,将徐某某停放门口的立飞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并将所盗自行车停放在徐某某家门口。被告人王某某骑行电动三轮车沿丰津公路行至唐山市丰润区小令公庄附近时,被徐某某等人拦住,后被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经唐山市丰润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立飞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喜德盛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00元。2020年7月26日,公安机关将电动三轮车及自行车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玲
检察官助理:王金铭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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