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乡**村**路**号,住固安县**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固安县**小区**期意图盗窃,当其来到**号楼**单元**室时发现家中无人且厨房窗户未关,遂采用翻窗户的方式进入该户进行盗窃,在卧室床头柜内盗窃现金43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王某某用盗窃现金购买的七盒药品;2.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邵某某、李某某、任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士永
检察官助理:金红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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