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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国市人,文盲,农民,群众,住安国市**********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59********。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已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安国市世纪凤凰城小区4号楼前盗窃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安国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2019年11月4日的市场价格为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电动自行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伟娜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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