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平山县南甸镇敬业集团创新门东侧停车场内,用随身携带的指甲刀上的铁片将一辆电动三轮车仪表盘下面黑色的线割断,又将红色的线割掉一小段,将割断的黑色线的铜线缠绕到红色线的铜线上,使电动三轮车通电后,王某某将该电动三轮车偷走。经平山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某盗窃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为2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剑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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