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5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7日由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4日,王某某陪同邵某甲(丧失劳动能力人)看病后,二人返回邵某甲的临时住处,邵某甲吃药后休息,邵某甲的二儿子邵某乙(残疾人)也在旁边休息。王某某从邵某甲的衣服口袋里偷走人民币2500元,并将其中的428元用于日常生活消费。2020年3月10日,张北县公安局民警在王某某的临时住处扣押王某某盗窃邵某甲家其中的2072元,并将其发还给邵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招飞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河北省张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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