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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时某某的婚礼摄像师,到阳原县三马坊乡东夭头村新娘时某某家跟拍摄像时,趁人不备,将时某某母亲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当日22时左右,在涿鹿县东兴社区东区**号楼**单元**室,王某某在时某某婚房跟拍时将时某某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次日早晨,被告人王某某将盗窃的其中一部手机托东兴社区门口保安转交时某某,另一部手机被其藏匿于自己的家中。经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共计25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2被害人时某某、李某某陈述;

3证人刘某某、王某甲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等;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退还了部分被盗物品,后又主动投案,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建峰

检察官助理:徐慧生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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