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64********,汉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乡**村,现住户籍地。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故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故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故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故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因犯强奸罪被故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故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故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22日被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0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步行来到辛庄乡邓某某家,用自己携带的穿庭将邓某某家的大门撬开,在邓某某家偷走拖拉机电瓶一块、电瓶充电器一个,电动车一辆,并用偷来的电动车将拖拉机电瓶还有电瓶充电器运回家中,然后驾驶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再次来到邓某某家,偷走邓某某家电饼铛一个、理发用电推子一个,花生油一桶、猪肉十余斤、两条鱼、一袋黄豆、十多斤花生米种子,用电动三轮车将盗窃物品运回自己家中,盗窃所得猪肉、鱼、花生油、花生米种子被其食用,盗窃的黄豆卖给了做豆腐的尹某某,获得赃款90元,将电动车卖给了一个德州来收废品的,获得赃款200元,剩余部分物品在其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主动送还给失主受害人邓某某,其它被盗物品被王某某吃掉。后经故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2020年1月8日)的参考认定总价值为:人民币3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等;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永臣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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