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王某某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7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沧州市新华区**胡同,无业。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晚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沧州市中心医院脑科医院六楼脑外科楼道内,趁曲某某熟睡之机,盗窃其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22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曲某某的陈述;

3证人尹某某的证言;

4物证:被盗手机照片;

5沧州市运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8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子华

2019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