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晚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沧州市中心医院脑科医院六楼脑外科楼道内,趁曲某某熟睡之机,盗窃其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22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曲某某的陈述;
3证人尹某某的证言;
4物证:被盗手机照片;
5沧州市运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8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冯子华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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