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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号,住献县****村。2015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6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30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6月18日0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献县**乡**村集市上,盗窃被害人史某某OPPO手机一部。经评估,被盗手机价值17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王某某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评估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书见

检察官助理:郭志达

2020年9月11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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