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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5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5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路**号,现住**。2008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于2012年3月15日被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为2012年3月15日至2013年9月18日。2016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甲(已起诉)、李某乙(已起诉)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路**宿舍**号楼**单元楼前,将被害人霍某某一辆粉红色京京牌电动自行车(含定位器一个)偷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同案犯李某甲、李某乙供述,被害人霍某某陈述,指认、辨认笔录,作案工具两个T型撬锁,现场监控视频,鉴定意见,前科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素娟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现场监控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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