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镇**村**组,捕前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街**村**房。2019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多次作案,利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将他人的电动车前盖螺丝卸掉,使用对电线通电的方法将电动车打火后骑走,并将电动车销赃获利,总共盗窃电动车四辆,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6631元。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14日凌晨4点左右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街永辉超市民心广场店门口盗窃被害人蔡某某立马牌白色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52元;
2、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23点29分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宿舍**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宝岛牌黑色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60元;
3、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3点19分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宿舍**号楼**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台铃牌白色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
4、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5日13点30分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庄**号楼**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闫某某麦威牌黑色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被害人蔡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闫某某陈述,证人陶某某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接受、扣押、返还证据清单,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判决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阎红艳
助理检察官:乔增宁2020年8月2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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