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街**号,捕前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村**小区。2014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5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在石家庄高新区**网吧、**网吧、**网吧、**(**)网吧、**(超**)网吧,假借上网之机在网吧盗取网吧电脑内存条11个,CPU7个。后王某某将赃物在闲鱼app发布信息进行销赃,并用微信收款,共获得赃款4000元。经鉴定,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8568.00元。现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照片、受案登记表、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被盗物品购买收据、被告人王某某上网记录、工作说明、被盗物品一览表、被盗物品照片、到案经过、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出具的石价刑认(2019)79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犯罪现场笔录及照片、证人付某某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犯罪现场视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书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增强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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