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2196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衡水市冀州区**镇**村**号,现住本村,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冀州区昌成路路北侧、冀州镇医院对过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的福田之星牌银色电动三轮车,并将该电动三轮车藏到其父亲家东闲院北屋客厅中。经冀州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电动三轮车失时价格为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巧玲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两册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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