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821996********,汉族,群众,文盲,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大街**号。2013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020年2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赞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赞皇县看守所。
本案由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明亮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明亮王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退回赞皇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赞皇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4日5时许,被告人王明亮王某某从赞皇县土门村步行至**村,翻墙进入被害人张某甲家,用其家中铁锤将卧室内的保险柜砸开,窃取保险柜中存放的现金10000余元,后将张某甲家中坤式摩托车一辆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720元。
2、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王明亮王某某从石家庄市藁城区梅花镇刘家庄村赵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000元。
3、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王明亮王某某从石家庄市藁城区梅花镇许家庄村许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00余元。
4、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明亮王某某从石家庄市藁城区兴安镇织锦村张某乙家中盗窃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1700元。
5、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王明亮王某某从石家庄市藁城区兴安镇角中村刘某某家中盗窃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被盗金项链价值612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赞皇县孟府村**村张某甲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
2、赞皇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赞皇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
3、赞皇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4、赞皇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
5、赞皇县公安局到案证明、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侦三中队抓捕经过;
6、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贾市庄派出所出具的王明亮王某某违法犯罪事实、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
7、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
8、证人郭某某证言;
9、被害人张某甲、赵某某、许某某、张某乙、刘某某陈述;
10、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明亮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赞皇县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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