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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1422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住山西省五台县**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邢台市**街**网吧内上网时,盗窃网吧内I5电脑主机、键盘、耳麦、鼠标、鼠标垫各一个,经鉴定被盗物品的价值共计2163元。

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说明情况,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乔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监控录像:现场监控录像4段;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少林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753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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