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4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泥沟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将杞县泥沟乡卫生院的病床、床头柜、塑料床头、不锈钢床头、铁锨等物品盗走。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罚金1000元,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彩芳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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