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7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办事处**二期**号楼**。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11月1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0日3点左右,被告人王某某推开**东区**号楼**室被害人张某某家窗户欲跳进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时被发现,后被告人王某某逃跑。
2.2020年11月15日4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跳窗进入**东区**号楼**被害人赵某某家卧室,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发现,后被告人王某某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森森
书记员:许 力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