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021996********,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区**东路**号院**号楼**门***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美城商务办公楼1403房间租赁办公室做个人信贷业务,同时也帮他人代办信用卡。
1、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为被害人李某某办理信用卡时,以需要被害人李某某个人支付宝账户刷流水、办出来的信用卡额度能高一些为由,要求被害人李某某将其支付宝账户登录到被告人王某某的手机上,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分数次盗转李某某支付宝内花呗、备用金等人民币共计7790元;
2、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为被害人秦某某办理信用卡时,以需要被害人秦某某提供其个人的支付宝账户刷流水、办出来的信用卡额度能高一些为由,要求被害人秦某某将其支付宝账户登录到被告人王某某的手机上,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分多次盗转秦某某支付宝内花呗、借呗等人民币共计6301元;
3、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以通过支付宝账户刷流水、提升办理的信用卡额度、要回逾期费为由,要求被害人王某甲将其支付宝账户登录到被告人王某某的手机上,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分多次盗转被害人王某甲支付宝内花呗、借呗等人民币共计12577元;
4、2019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以通过支付宝刷流水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要求被害人王某乙将其支付宝账户登录到被告人王某某的手机上,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分多次盗转被害人王某乙支付宝内花呗、借呗、备用金中的人民币共计5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王某某支付宝交易账单、王某某微信交易账单、王某某银行卡交易流水、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秦某某、李某某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被盗窃情况说明表等;
2.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秦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松普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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