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74********,汉族,初中,无业,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6时左右,在济源市**城**栋**号**楼被害人李某某租住处,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华为Mate30 (5G版)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920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退;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9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 宁
张 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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