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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4********,汉族,文盲,住西平县**乡**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2012年3月6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12月2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9年1月18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2020年1月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窜到西平县**乡**村**组王某甲家,见家中无人,便进入王某甲家堂屋将抽屉内的5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照片、非党员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拥军

(院印)

2020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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