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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7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81973********,苗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镇**里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后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0时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镇被害人厉某某经营的**手机店内买手机,后趁店内营业员聂某某不注意之际,窃得其放在前面柜台上的价值人民币600元的VIVO X PLAY手机1部。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厉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聂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退出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珊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居所处,联系电话: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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