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4************,文化程度**,**,户籍地杭州市江干区**镇**社区**组**号。曾因盗窃于2019年6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下城区**街**号**网咖上网,在网吧前台登记时,趁前台收银员不备之际,将被害人陆某某置于前台的一部华为P30PRO手机(价值人民币4 391元)窃走,后将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并关机。
同年10月8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已将被盗手机归还被害人陆某某。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 伟
董超群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下城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