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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2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32000********,彝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2020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1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本市西湖区翠苑三区**幢**单元**室的**酒吧员工宿舍内,趁同室的被害人黄某某熟睡之机,通过转账提现、借呗借款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黄某某手机微信和支付宝内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58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数罪并罚,建议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汪  哲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押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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