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6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自报),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7月1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瑞安市安阳街道十八家停车场A栋1-3号立顺汽车美容养护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65元和红利群香烟8包。被盗香烟的市场零售价为176元。
2020年6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好大厦地下停车场内,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林某某停在此处的车牌为浙C6****黑色保时捷卡宴越野车内盗窃一包香烟。
2020年7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瑞安市玉海街道“逸景湾”地下停车场内,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陈某某停在此处的车牌为浙C2****银灰色别克轿车内盗窃5元硬币。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烟草指导价格清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观看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凌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磊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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