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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造船厂装配工,暂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公寓**幢**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蒲城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2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塘**号被害人郑某某家中,趁郑某某熟睡之机,窃得郑某某摆放在床头柜上的红色OPPO A83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300元)。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在小沙街道**生活超市,通过出示所窃手机微信付款码的方式,购买香烟2条、沐浴露1瓶,共窃得人民币597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珉江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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