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6********,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已婚,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琼海市**镇**路**街**对面。因涉嫌盗窃罪,经琼海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1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7月1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对其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7日5时许,被害人颜某某驾驶电动车送与其一起打麻将的被告人王某某回家。当行驶至琼海市嘉积镇教育路中国银行门前路段时,被告人王某某趁被害人颜某某不注意伸手将被害人颜某某放置在电动车前方储物盒内的一个长方形红色钱包盗走,被盗窃的钱包内装有现金5077元人民币。
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民警通过查看道路监控视频证实钱包失窃系被告人王某某所为,并于2018年7月17日将王某某抓获归案,同时扣押到被盗钱包和现金5077元人民币,被盗财物已于2018年7月26日发还被害人颜某某。2018年7月17日,被害人颜某某出具谅解书对王某某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的红色长方形钱包一个(照片)、被盗现金5077元人民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
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等笔录:人像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一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人民币50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伟
书 记 员:许梦柳
2020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琼海市**镇
**路**街**对面,联系方式为13876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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