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67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在本市福田区**酒店客房服务部工作,住河南省许昌市**市**乡**村**组,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坊**栋**房。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0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变更强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盗窃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深圳市****店的客房服务员。2020年10月28日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同事赵某某到该酒店**楼**房为被害人毛某某提供开窗服务,被告人王某某趁被害人毛某某不备之际,将毛某某放在房间内书桌上的一枚钻石戒指盗走,其并将该戒指藏匿于**酒店**楼工作间。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传唤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缴回被盗取戒指(现已发还被害人毛某某)。
经鉴定,被害人毛某某被盗戒指价值人民币142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资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查缉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查现场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红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华红
检察官助理 黄姗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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