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1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街**号**栋**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07月12日5时许,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社区**号**栋**房宿舍,见室友被害人李某某的iphone XR手机放在床头充电,遂产生贪念欲将手机占为己有,其将手机装进裤袋内盗走后,藏于宿舍楼一楼垃圾桶旁边铁架里(已缴获)。经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提取笔录、扣押文书、发还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丽珠
检察官助理 刘金萌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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