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87********,汉族,文化程度:文盲, 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十堰市郧阳区**乡**村**组,现住地址:十堰市张湾区**路**号。2014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6月22日因盗窃罪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十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街**号旁郭某某家中,发现郭某某的OPPO R15手机放在桌上充电,遂将手机盗走。经十堰市张湾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的价值为14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残疾人证、判决书等书证;2. 价值鉴定;3.辨认笔录及照片;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盗窃残疾人财物1475元,数额较大,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浙云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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