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十堰市茅箭区,公民身份号码4203021957********,汉族,初中文化,住十堰市茅箭区**街**号**栋**单元**号。因盗窃违法行为,于2019年5月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十堰市茅箭区**路香辣坊对面路边,趁周围无人之际盗走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鄂C****6小货车上一筐鹅蛋。
2.2020年4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路**号五粮液专卖店,将摆放在该店门前台阶上的一盆茉莉花、一盆桂花盗走。经十堰市张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桂花盆景价值150元,被盗茉莉花盆景价值70元。
3.2020年4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再次窜至东岳路46号五粮液专卖店,将摆放在五粮液专卖店门前的一盆茉莉花盗走。在返回途中经过东岳路某某华艺花店时,将摆放在花店门前的一个紫色白纹花盆盗走。经十堰市张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茉莉花盆景价值90元,被盗花盆价值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施某某)监控视频、谅解书、收据,被告人王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 3.鉴定意见;4.指认(辨认)笔录;5.视频资料;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价值10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志刚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