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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9〕6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自己的鄂A****X汽车,带王某甲(另案处理),先后到新洲区汪集街姚堤村、柏树村、人胜村中国移动通讯基站,及新洲区汪集街陈墩村中国联通通讯基站,撬门入室,窃取基站内备用电池的电缆线等。同月1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又驾驶自己的鄂A****X汽车,伙同王某甲到新洲区汪集街洲上村中国联通通讯基站,窃取6块载频,又到新洲区汪集街河口村中国移动通讯基站内,窃取电缆线数根、载频6块、铜质地牌2块,随即又到汪集街白洋村中国移动通讯基站内窃取通讯设备。公安人员接警赶到现场后,被告人王某某在基站内为抗拒抓捕,使用铁棍打伤辅警黄某某。公安人员当场制服王某某后,从其汽车内查获电缆线10根、中国移动通讯载频6个、铜质地牌2块,经物价部门认定共价值人民币20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缆线、通讯载频、铁棍等物证照片;2. 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出院记录、查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3.被害单位肖某某、王某乙、周某某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价值2093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时当场使用凶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袁祝发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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