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住**镇**路**号**室。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0月27日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底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步行至监利县**镇**路尹某某门前,趁尹某某外出卖菜家中无人,将尹某某家一楼堂屋木柜内的两包软精品红金龙香烟盗走,价值人民币20元。第二天凌晨3时许,王某某再次至尹某某家实施盗窃,被尹某某发现后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3.证人黄某某、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湛逢东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1页。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被盗香烟未退赔。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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