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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84********,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房县,现住湖北省十堰市房县**镇**村**组**号。因公然侮辱他人,于2019年2月5日被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5日至6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神农架林区木鱼镇龙降坪芳菲苑工地进行室内装修时,见房间卫生间内安装有全新的电热水器。次日21时许,王某某驾驶鄂C****5轿车至上述地点,将芳菲苑三号楼二单元三个房间内的3台电热水器拆卸下来,并将其中的2台搬进车后备箱,剩余1台因发现有人遂放弃搬运驾车离开。经鉴定,涉案的2台电热水器价值人民币1012元。

2020年4月16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王某某的鄂C****5轿车后备箱中查获并依法扣押被盗的2台热水器,并于次日发还给被害人。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的2台迅达牌白色电热水器的照片、扳手1把;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发还清单、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向某某、孙某某、台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5.神农架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神发改价认[2020]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史德华

                            检察官助理陈珏晨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址,联系电

话18040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扳手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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