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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00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区宿舍,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6日被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2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逮捕,次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使用“T”型扳手开锁的方式,在钟祥市**医院、**客运站、**医院等地盗窃摩托车15辆等财物,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59784元。

1.2019年7月1日上午,王某某到钟祥市**医院使用“T”型扳手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院食堂西边大池塘停车棚内的红色五羊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被盗时的价值为4172元。

2. 2019年7月11日上午,王某某到钟祥市**车站使用“T”型扳手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售票厅门口的蓝色轻骑铃木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被盗时的价值为1944元。

3. 2019年7月16日,王某某到钟祥市**镇**医院使用“T”型扳手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住院部西边停车场内的红色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被盗时的价值为4653元。

4. 2019年8月8日,王某某到钟祥市**医院使用“T”型扳手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南门保安室东边停车棚内的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被盗时的价值为1298元。

5. 2019年8月14日上午,王某某到钟祥市**镇**路**物流园使用“T”型扳手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甲停放在该园信息大厅东侧一楼楼梯口处的蓝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被盗时的价值为4816元。

6. 2019年8月23日上午,王某某到钟祥市**医院使用“T”型扳手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童某某停放在北门停车棚内的蓝色五羊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被盗时的价值为2541元。

7. 2019年8月31日上午,王某某到**镇**公馆使用“T”型扳手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栋楼下停车棚内的黑色豪爵悦星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被盗时的价值为1212元。

8. 2019年9月3日,王某某到**镇**小区使用“T”型扳手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停车棚内的红色济南轻骑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被盗时的价值为1004元。

9. 2019年9月13日上午,王某某到钟祥市**医院使用“T”型扳手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南大门东侧停车棚内的红色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被盗时的价值为3920元。

10. 2019年10月7日上午,王某某到钟祥市**医院使用“T”型扳手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北大门停车棚内的红色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被盗时的价值为5242元。

11. 2019年10月19日上午,王某某到钟祥市**医院使用“T”型扳手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住院部南侧停车场内的红色大运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被盗时的价值为5372元。

12. 2019年10月22日上午,王某某到钟祥市**镇**小区使用“T”型扳手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 “**”餐馆西侧第三个门面房内的红色豪爵悦星牌两轮摩托车盗走。

13. 2019年7月23日上午,王某某到**镇**酒店使用“T”型扳手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龚某某停放在该酒店门口的红色力之星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被盗时的价值为4448元。

14. 2019年11月1日中午,王某某到**镇**路“**酒店”使用“T”型扳手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该店门口的深蓝色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车箱内放有72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该车被盗时的价值为5882元。

15. 2019年9月19日,王某某到**镇**公馆使用“T”型扳手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栋**单元前停车场内的红色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被盗时的价值为6080元。

 2019年11月初,钟祥市公安局**派出所请求**县公安局**派出所协助抓捕涉嫌盗窃的王某某,2019年11月13日12时许,**派出所民警在**县**街发现王某某踪迹,依法口头传唤后将其移交**派出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票、收据等书证;2.证人张某丙、王某某、江某某、黄某某、杨某乙、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张某甲、宋某某、曹某某、杨某甲、童某某、苏某某、李某某、范某某、张某乙、石某某、蒋某某、龚某某、冯某某、谢某某等人的陈述;4.钟祥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敏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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