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团风县**乡**村**里**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黄冈市黄州区体育路由被害人李汤经营的“一生所爱”新龙网吧上班期间,将网吧前台抽屉里面的1100元现金以及一根8G华硕牌内存条偷走。
2019年8月1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黄州区筷子巷由被害人凌某某经营的“蛙王烧烤”店当学徒,趁凌某某上厕所时,将其放在收银机上的一部玫瑰金苹果6S手机偷走,并用该手机支付宝盗刷167元。
2019年9月2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黄州区赤壁大道与东坡大道交界处的“RNG电竞网咖”,趁被害人谢某某睡着时,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蓝色华为荣耀9X手机偷走。
经黄冈市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手机、华为手机和华硕内存条价值人民币3794元。被告人王某某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061元。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谢某某、凌某某的陈述;4.关于被盗手机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5061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骄阳
书记员:林浪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蕲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