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枞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11月21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假扮和尚窜至武冈市邓元泰镇**村**组村民苏某某家中,在堂屋左侧房间卧室一个黑色女式皮包内窃得人民币800元。
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归还、现场照片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某、苏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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