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5********,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凌晨梁某某(在逃)提出要被告人王某甲(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跟他一起去盗窃摩托车,于是王某甲开车载着梁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从祁东县太和堂往城连墟方向开,一路寻找盗窃目标。随后,三人在位于祁东县砖塘镇先锋村20组的一栋新房外,看到门前停放了一辆越野车和一辆女式摩托车,王某甲、被告人王某某在路边望风,梁某某去偷摩托车,得手后将偷到的摩托车推到路边,梁某某让被告人王某某骑摩托车载着他回太和堂,王某甲驾驶自己本田小车回太和堂。
案发后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后返还给被害人,赔偿了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照片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同案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提取物证、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同他人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且是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延萍
检察官助理:易重财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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