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1023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金明),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镇**村**组**号。201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五次在长沙市岳麓区**开福区盗窃他人六台电动车、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6641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沙市高新区**街道**栋**栋铁门间,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罗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2325元的黑色骥达牌摩托车一台。之后,被告人王某某一直使用该台摩托车直至被公安机关查扣,现已发还给被害人罗某甲;
2、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东面坪,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4454元的红色台铃牌电动车一台;
3、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沙市高新区**街道麓谷明珠小区门口,趁无人注意之机,分两次盗得被害人叶某某以及被害人罗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两台共计价值人民币4828元的黑色劲风牌电动车;
4、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王家湾步步高超市门口,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2710元的银色乖乖兔牌电动车一台;
5、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沙市高新区**路**号口处,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2324元的白色雅迪电动车一台。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将盗得的电动车骑至长沙市岳麓区广厦新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该台被盗电动车被扣押,现已发还给被害人蒋某某。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坦白、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19年12月31日
附:
1_、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二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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