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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8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81993********,云南省**市**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云南省**市**县**农场**镇**队。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长沙市芙蓉区**路**路东南角的银港水晶城停车坪,试着拉停在该处的车辆的车门。被告人拉开了被害人张某某停在该处的一台湘******的棕色宝马车右后门,从车内盗得五包香烟,分别是两包和天下、一包大重九、一包中华、一包黄鹤楼,并在该车后备箱中盗得人民币3600元逃离现场后,五包香烟以260元卖给他人。7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沙市**路采取拉车门的方法,拉开了被害人周某某停在该处的一台湘******金色路虎越野车右后门,盗得10元人民币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五包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计4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指认案发现场照片,案发现场视频截图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张某某、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六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戈青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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