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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43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石县翠峰镇**街**巷**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经灵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灵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石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灵石县城地税局外的公交站牌处,趁被害人牛某某乘坐2路公交车不备时,将被害人牛某某随身携带钱包内4000余元和苹果7plus手机一部(已返还)盗窃。灵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证:被盗的苹果7plus手机价值6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石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被告人王某某现住灵石县翠峰镇**村**街**号,联系方式:189354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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