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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公诉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6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街**巷**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月1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3月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5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7月3日经焦作市解放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焦作市解放区**路与**街交叉口**角****银行*侧人行道,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亚白色雅度牌电动车(价值2118元)盗走。赃物未追回。

(2)2018年12月31日10时3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焦作市解放区**街与**街交叉口向****米路*公共厕所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黄色绿麒牌电动车(价值1859元)盗走。赃物未追回。

(3)2019年01月01日19时1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焦作市解放区**街**网咖门前,将被害人连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香槟色雅马哈牌电动车(无法作价)盗走。赃物未追回。

(4)2019年01月05日3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焦作市解放区**街**网咖门前,将被害人薛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浅蓝色菩瑞圣牌电动车(无法作价)盗走。赃物未追回。

(5)2019年01月09日0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焦作市解放区**路与***交叉口**角中说**银行*侧人行道,将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洪都牌电动车(价值1388元)盗走。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李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  勇

助理检察员:张鹏飞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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