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12时许,在会宁县会师镇东关小学门口附近街道边,被告人王某某乘被害人宿某某往出租车上放采购的“年货”没有注意的时候,盗走宿某某的蓝色手提包。宿某某报案后,民警在会宁县会师镇菜市场附近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并在王某某随身携带的红色手提袋内扣押被盗的一枚黄金戒指、一条项链、三条手链,3只耳坠等物品,被盗物品中黄金戒指及手链上的黄金转运珠价值为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被盗物品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珠宝销售凭证复印件、**珠宝行销售清单复印件、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到案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叶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宿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国土资源部兰州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检测报告;7.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等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单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高
检察官助理:牛浩丞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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