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2********,汉族,高中文化,凉州区**洗车行洗车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武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凉州区**洗车店洗车时,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小轿车中控扶手箱内有300元人民币和装有人民币的白色信封,王某某遂将其装入裤兜内,后将其藏至洗车店正对面树栏中的土袋下。后被洗车店老板找到并报警,经询问王某某供述了其盗窃事实,经清点被盗现金共计人民币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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