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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登封市**乡**村**组**号。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9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登封市崇高路嵩阳花苑小区院内,将张某某放在豫A*****号白色别克凯越轿车内4600元现金盗走。

2019年11月10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0号院财经政法大学文南校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用提前盗窃的钥匙进入牛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后被害人发现将其抓获,盗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牛某某陈述;3、证人田某某证言;4、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并积极退赃,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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